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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立法:不守信用将被限制购买不动产!

2018-8-24 00:08| 发布者: crx349| 查看: 5579| 评论: 0

  黄劲超 图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保障,今年,信用立法被列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议程。昨日,《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诚信教育 或被纳入课程

  《条例(草案)》中所称的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信用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包括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主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均应纳入目录。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应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教育规划,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等诚信教育,市教育部门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特点,或将诚信教育纳入学生思想教育课程内容,对学生开展社会信用教育。

  不守信用 招投标或受限

  《条例(草案)》规定,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等。

  对失信的信用主体,也同样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且不适用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其他高消费等。

  对守信良好或者严重失信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相关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公示程序。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期限为五年。

  信用主体的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重点监测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

  参加公益 可修复信用

  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信用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失信信息不得删除。鼓励失信的信用主体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信用主体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公开其受到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的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并归档管理。(海西晨报 记者 蔡樱柳)

  (原标题: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不守信用将被限制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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