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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杂谈] IT男跳槽竞争对手企业 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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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1: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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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单位都不希望掌握大量资源的员工"另立山头"和自己抢饭碗,于是,在很多行业员工入行前,要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而更高级别的高管则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可以在同行业谋事,或者要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然而,在实际中,保密协议的不规范使用,使员工在离职后选择立即在同行业谋事,甚至堂而皇之地"带着资源跳槽",引发和原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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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并相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
  一般员工可拒签竞业合同
  如果劳动者仅为单位的一般员工,并未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被迫签订后可以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认定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年以上竞业合同有权拒签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许可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以此条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签竞业合同离职后别忘要补偿
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义务应该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标准过低,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各个省市一般有指导标准,北京地区的指导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打包窃走"猎头宝典"后自立门户
  日前,朝阳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员工拷走公司"核心商业机密"的案子。
  原告是一家猎头公司,公司的设立人建立了猎头技巧,产生了文件,被认为是该公司的"宝典"级商业秘密。应聘的李航(化名)在2013年4月入职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协议中列举了离职后不能成立相同的猎头企业,不能够把资料复制出去,不能够到其他企业从事猎头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金。
  两年后,李航和闺蜜两人在2015年5月背着公司建立了一家猎头公司,并于同月私自拷贝走了单位的这一系列材料,把公司文件打包压缩包,起名"儿子照片"拷走。但是没有想到,单位安装了一套电脑监控设备,能够知道她将资料考走。该公司发现李航带走公司"核心机密"后,立即做了公证,起诉李航要求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5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以及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万及经济损失50万。
  保密违约金不被支持 单位吃亏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李航和单位只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并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个人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可以从事这项工作,单位会按月支付违约金,但同时除了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以外,单位不可以和个人约定其他的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约定保密义务违约金的,这种约定无效。
  因此,本案中,李航和单位仅仅签订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单位不仅不可以主张保密义务中存在的违约金,也无法追究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李航从单位拷走的这一系列资料,只是单位工作上的一些方式方法,很难判断单位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仅酌定支持了该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失,约两万元,其他的诉讼请求都驳回了。该案尚在二审上诉期中。
  工程师离职 跳槽竞争企业
  反之,某知名杀毒软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和从事核心技术业务的李正(化名)签署了详细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正跳槽后,通过司法途径,成功追回了20万的违约金。
  据介绍,2012年3月,李正和A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为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一年内,李正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直接与A公司竞争的任何组织或公司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A公司或A公司的任何客户处获取或企图获取业务。
  A公司每月按照李正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向李正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李正每违反一项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其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并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次年5月,李正提出离职申请,但几个月后,A公司却发现,李正刚离职就到某搜索集团下属的一家公司任职(以下简称B公司),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李正赔偿A公司违约金20万,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7万元。为此,李正否认自己服务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仲裁。
  按竞业限制协议赔单位20万
  "B公司所在的搜索集团和我们公司的竞争是众所周知的。"被告公司说,李正从事的是计算机核心安全程序软件的开发工作,月薪平均为3万元,离职后,单位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周期内,李正却入职了B公司。
  被告公司进一步解释说,B公司的两名股东都是某搜索集团的高管,公司受到某搜索集团百分百的控制。
  2013年5月20日,李正提出离职申请的署名去向为"先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同年6月,A公司给李正发出通知,让其遵守保密协议。而7月,B公司开始为李正缴纳社会保险。
  经过一系列法庭调查,法院最终认定李正确实离职后服务于B公司及该搜索集团,最终判决李正返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单位违约金20万。
  签约越细致维权越容易
  案子的背后,主审法官牛元元做了大量取证的工作,比如到北京市工商局调取工商记录、银行调取账户往来情况、税收记录,以及调取大量资料印证B公司就是该搜索集团投资的,确定两者关系。牛元元还发现,李正的这次"带资源跳槽",薪资翻了3倍,月薪达9万之多。"违反竞业限制的收益非常可观。"
"一般单位起诉劳动者,应由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往往单位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调取这些核心证据,就需要法院调取,这里有很多的司法资源在里边。"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法官表示。
  据朝阳法院民五庭庭长全军介绍,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业秘密被泄露,有可能造成单位有形的和无形的损失。当前实践中,同业竞争日趋呈现复杂性、隐蔽性和模糊性,使法院发现、取证、确认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义务变得倍加困难。
  "很多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很难被发现,无法进入索赔程序,比如高管离职后利用亲属名义开公司,实际上却是将原公司资源为己所用。"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说,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相关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的第23条、24条,是一项关联制度,对员工和企业都起着约束作用,但如今并不为员工甚至用人单位所重视。
  为此,吴克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秘密不白保",用人单位在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应该有具体约定保密内容,比如列举"哪些密不可以泄",必要时还要有竞业限制协议,这在日后进入司法程序维权都会比较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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