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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讯 (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结婚前,丈夫替人担保。结婚后,债主竟把妻子的爱车扣留。妻子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2012年12月11日,罗某与何某登记结婚。结婚前的当年9月3日,钟某向丘某借款6万元,罗某的丈夫何某为这笔借款担保。 借款到期后,钟某并未归还借款,丘某便要求钟某和担保人何某归还借款。岂料,未达成协议,丘某竟将何某驾驶的小车开到朋友家存放,一直未归还罗某。 日前,上杭县法院对此做出判决,被告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罗某轿车。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要使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理性维权,在与债务人未确立就该轿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关系时,债权人不能采取非法手段,私自拖走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此外,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或债务,应当由其中一方享有或承受,本案中被告丘某与原告丈夫何某的债务属于何某婚前债务,应当由何某个人财产归还,而不能由原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承担该债务。(海峡导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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