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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厦门保障房条例不再提“只租不售” 恢复“可租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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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2: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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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今后有望继续保留保障性住房配售制度。
  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从《草案》中获悉,厦门保障房有望继续“可租可售”,但要进行调整、完善。此外,还将为保障房申请家庭建立信用档案,失信者或5年内不得申请。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二审

  一、保障房或恢复“可租可售”

  原《条例》把保障性住房区分为租赁和购买两种。上次审议的《草案》改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为“只租不售”,并删除了原《条例》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而在此次审议中并未重提,而是恢复了“可租可售”模式。

? ? 据了解,鉴于国家以共有产权方式配售保障性住房尚处于试点阶段,广大市民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愿望,且今后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工程中也可能需回笼资金,所以人**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保障性住房实施配售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不过具体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二、保障房将建信用档案,失信者或5年内不得申请

  此外,上次审议中,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被首次提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档案建立了,就会发挥效用。“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 ? 三、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罚款5万

  原《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房屋、破坏房屋结构拒不改正的,可收回房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执行,因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处罚权。因此,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将违规装修等单列一条。

  《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者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四、建议增加货币补贴方式

  原《条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额度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法制委建议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国家除规定对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外,还有货币补贴的方式,即发放租赁补贴。法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自行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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