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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闽出台规范 房屋征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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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2: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筒子们登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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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网(微博)—海峡都市报(微博)讯(海都网(微博)记者 练仁福)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最为重要的补偿方面,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

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办法还规定,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相关新闻

中央安排保障房专项资金1158亿元

将派专员抽查落实

N21世纪经济报道

海都网(微博)—海峡都市报(微博)讯 近日,财政部下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廉租房、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三项补助资金,今年共计1158亿元,相比去年执行资金数额增长了14.3%。

根据该《办法》,该项资金将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根据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三项因素,匹配相应权重,再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办法》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资金时,可向保障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为确保各地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各省财政专员办将对当地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至少20%的数据进行抽查。

为确保资金的及时下放,《办法》要求各省财政厅需在每年5月31日前,会同住建部门一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顺应此前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财政部又将原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合并,形成的一项新的专项资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介绍,将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合并起来,是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一个方向。因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分到各地后,金额其实不大,过于分散,不利于统筹;将资金合并起来,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是类似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按因素法分配,也并不能完全避免“跑部钱进”的问题。未来应该在资金分配规则方面,更加公开透明。


(海都网(微博)—海峡都市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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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5 12: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了那么多,没有加分了,版主呢?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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